释义 |
粤国土资(建)字〔〕557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2017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珠国土字〔2017〕678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使用该市国有未利用地6.6659公顷,依照规划安排作为珠海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