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更文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有下列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条例规下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