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曾经患有急性胰腺炎,是否能够获得重疾险的保障?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如果被保险人曾经患过急性胰腺炎等重疾,可能会被认为存在较高的风险,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承保或者要求增加保费。但如果保险公司在核保时未询问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疾病史,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因此,是否能够获得重疾险的保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风险状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负责核保,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风险状况,保险人未核保或者核保不严,致使保险人承担了无法承担的风险,被保险人应当赔偿保险人的损失。 3.《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风险状况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风险状况已经如实告知,保险人未提出异议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风险状况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5.《医疗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医疗保险基金不承担保障期前已经患有的疾病、病变、残疾和先天性畸形、变形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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