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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在法院让我开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被告人村里不给开怎么办
释义
    被告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审理,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自诉案件需符合条件,缺乏证据可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审查后,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开庭审判,缺乏证据的可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
    法律分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突然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审理。但是,被告人如果下落不明,,法院不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我国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在案件中,如果韩某涉嫌诽谤罪,本罪作为自诉案件,你可以将其起诉至区法院,如果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在审理过程中,韩某突然下落不明,区法院说服你撤诉,你拒不撤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结语
    被告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审理。根据我国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被告人下落不明是自诉案件撤回起诉或驳回起诉的情形之一。如果韩某被控诽谤罪,作为自诉案件,你可以起诉至区法院。但在审理过程中,韩某下落不明,法院有权裁定驳回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对于自诉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且有足够证据,应当开庭审判;若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无法提供补充证据,法院应说服自诉人撤回或裁定驳回。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核实的,可适用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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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6: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