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权质询控方证人的证言,但质询的范围必须是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言,且不得超出合理限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有权询问控方证人及其他证人,并可以要求出示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被告询问控方证人的证言,质询的范围应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言,并不得超出限度;被告应当尊重证人权利,不得进行辱骂、威胁或者殴打等侵害证人权利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二条:法庭应当让当事人提出质证,但不得超出与诉讼标的有关的范围。 总结: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质询控方证人的证言,但质询的范围必须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言,不得超出合理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