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陈述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较为常见。法律上要求法官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并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证人证言比被告人陈述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因此,法官在庭审中需要仔细分析和权衡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确定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各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相互补充,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不清,不能定罪的,应当宣告无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具有连贯性。”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的陈述,应当在法庭上自愿作出,真实、完整、准确、具有连贯性。”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认定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总之,庭审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被告人的陈述之间的冲突应该根据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权衡和分析,以确定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