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纪检委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机构性质: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纪检委是党的机构。二、机构产生的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党的本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委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委的双重领导。三、监督范围: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纪检委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四、职权: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旅行监督、执纪、问责指责:(一)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三)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五、措施: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措施如下:针对人,谈话、讯问、询问。强制手段,搜查、留置。针对财产,查询、冻结、调取、查封。纪检委的措施如下:针对人,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通报曝光。强力手段,巡视、全面派驻、执纪审查、决定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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