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至于两船业己迫近,形成了紧迫危险后在碰撞前的一瞬间,双方企图避免碰撞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无论此项措施是否正确,虽与确定责任的程度有关,但主要是由于驾驶人员事前的疏忽和过失才形成紧迫局面,因此责任的重点在于事前所采取的避让措施是否符合《规则》和有关地方的规定是否合理,才是主要的依据。 1.两船疏忽一直持续到碰撞时刻,也称疏忽对等原则,指碰撞双方的疏忽持续到碰撞时刻,各方的疏忽均可导致发生碰撞,因两船过失比例难以或根本无法确定,则平均承担碰撞责任。 它是《碰撞公约》第4条所确立的原则,适用于海事责任处理中无法判明各方过失程度比例的特例场合,该原则在确认一定范围内互有过失碰撞中的责任分担比例方面仍具有其生命力,还被国际海运界所运用,我国《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也采用了这一认定过失的特殊标准。 2.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是由于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受损一方的全部损失应由过失一方的船舶负责。 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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