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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复审成功率是多少?
释义
    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主要是需要看商标驳回是以什么理由。商标驳回的原因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是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指《商标法》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的以下条款中。
    1、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所谓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个因素,这个因素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因此,所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及是否同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是该申请商标在实质审查中是否会被驳回的决定因素。如果是禁住理由,则一般不建议复审。如果是相对驳回,则要具体分析。
    一、注册商标先申请原则与申请日
    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则不存在先申请人,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在先使用者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如果各申请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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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