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不想交旧只能按照 身份证丢失 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 法》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 身份证有效期 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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