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体工商户是能开发票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领购,领购时应当报告税务机关使用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不需要进行名称的预先核准。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