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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收政策解读
释义
    借款利息支出是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必然会发生的一项支出,但同于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用途的多样性,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如何列支?也就成了企业必须要面对问题。为此,税法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一、借款的对象根据借款的对象,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借款三种,税法对利息的扣除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关于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集资要经过批准。另外,对纳税人之间互相拆借的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金融机构进行了界定: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一)项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十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二、不同用途借款利息的扣除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三条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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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7 16:5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