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赠与钱财是否必须归还? |
释义 | 恋爱期间的开销费用不应要求返还,因为这些支出是无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以结婚为目的。只有在大额赠与且以结婚为条件时,才能要求返还。恋爱结束无法结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不需要。恋爱期间内的日常开销费用,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主张返还。男女双方恋爱期间所的消费支出是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大额赠与,除非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赠与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因恋爱结束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给付时的心理预期。即此时赠与一方的赠与行为应当视作附有条件的:双方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是否存在归还义务? 在恋爱期间,财物赠与是否存在归还义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原则,赠与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一旦完成赠与,赠与人就失去了对财物的所有权。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归还义务。例如,如果赠与被证明是有条件的,接受人未履行条件,那么赠与人可以要求归还。此外,如果赠与被证明是出于不正当影响或欺诈行为,法院也可能判决归还。因此,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是否需要归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双方应当保持沟通和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纠纷的发生。 结语 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费用并不应该要求返还,因为这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感情所必需的支出。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并不附加任何条件,不以结婚为目的,是一种无条件的赠与行为。只有在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中,受赠方不能履行条件才可能要求归还。在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是否需要归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判断。双方应保持沟通和理解,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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