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 |
释义 | 律师分析: 依法确定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法确定和处理公开信息的范围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依法确定和处理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事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这一规定在总则部分的内容往往被忽视;依法确定和处理“灰色地带”政府信息;依法确定和处理公开信息的程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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