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如下: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级法院不管辖什么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以上就是关于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的内容,大家可以详细了解下。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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