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开庭原告不到场能让律师带去? |
释义 | 起诉离婚开庭,如果原告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话,是不可以让律师代去的,因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是必须到庭的,如果原告不到庭的话,那么法院是会按原告撤诉来处理的。但是特殊情况下如果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那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一、收到法院传票不去会怎么样 收到法院传票后如果不去,可能会有以下几种后果: 1、拘传。《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规定表明,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 2、缺席判决。这是在你不做任何辩护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可想而知。对于法院传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传唤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一定期限后,就视为收到。 3、即使不出庭,法院也是会照样子开庭审理的,只是你不在,没有辩解,没有提供任何的证词,法院不能根据你所表述的就行调解,只能听原告方一方的陈述,那么对于审判的结果,自然而然对你是非常的不利。就等同于你接受或者同意了原告方所陈述的,可见,如果接到传票不出庭,对于被告人来说是相当不利的。 二、开庭时原告不到场法庭怎么做 开庭时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向法院说明了情况,法院会从谨慎的角度出发。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原告方称为自诉人。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认为被告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执的人。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在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是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的人。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其请求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就案件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对原告有约束力,原告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其诉讼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在诉讼中,原告依法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三、如果民事纠纷一方不到场怎么办? 原告不到场,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也就是说,原告是起诉引起诉讼程序的人,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从其态度来讲就是不愿诉讼了,理应按撤诉处理,诉讼就结束了。 2.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这里讲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抚养的案件,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果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自动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可以拘传到庭。这种“拘传”是人民法院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措施,这是对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诉意见对离婚案件代理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诉讼代理人不能在没有当事人表态的情况下参加法庭调解。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律作出了特殊规定,原则上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处分权利,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却不必由法定代理人出据书面意见,而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仍然没有规定可以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的权利,而是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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