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责任保险是什么?保险范围是哪些? |
释义 | 当前,司法鉴定机构质量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面临的当事人意外伤害风险对司法鉴定机构日常工作的影响日趋严重,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在司法鉴定执业过程中,从业人员难免会由于认知水平有限、设备故障、资料丢失等原因导致错误鉴定的情况,造成一定的后果。为健全司法鉴定程序和机制,切实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规范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 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 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的活动中,因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诉讼当事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的赔偿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赔偿责任,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投保,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的一种保险制度。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来处理司法鉴定质量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鉴定机构质量事故责任风险;有利于推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维护社会及司法鉴定行业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权益,避免报告出具后的异向纠纷,减轻鉴定机构因责任事故的负担,促进司法鉴定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司法鉴定人职业责任保险的范围 (一)司法鉴定人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 司法鉴定人职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应为司法鉴定人。在实际中受侵害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都以司法鉴定机构为索赔对象,因为司法鉴定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以鉴定机构的名义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先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再向实施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追偿。一般认为,只有取得司法鉴定职业证书、通过司法鉴定年度注册的执业司法鉴定人才能作为司法鉴定人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那么,进修司法鉴定人和实习司法鉴定人是否有必要投保?依2000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是司法鉴定人的一项权利,而进行必要的见习和实习也是相关专业学生取得执业证书的必经阶段,上述两类主体同时也是专业技术不熟练,鉴定失误发生风险高的主体。笔者认为以上两类主体亦应纳入被保险人范围。 (二)司法鉴定人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司法鉴定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司法鉴定人违法鉴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人故意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人过失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并不是司法鉴定人应当承担的所有的赔偿责任都属司法鉴定人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司法鉴定人对其委托人所希望实现的目的并不承担严格的保证责任,司法鉴定人只承担行业团体所期望的注意或技能程度相当的义务,司法鉴定人违反其所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而使当事人受到损害,并且受到的损害与司法鉴定人的失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行为主观上应是过失损害行为。司法鉴定人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不包括司法鉴定人因故意的违法行为或故意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执业行为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只包括司法鉴定人因过失的违法鉴定行为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鉴定行为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承担费用的范围 保险责任客观上是一种财产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人的过失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第三人采取法律途径要求赔偿损失,应以财产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保险人首先应承担的义务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担给付责任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但鉴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发生与否、赔偿责任大小均取决于多种偶然因素,而保险人不可能确切的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害的大小,保险人也不可能承诺被保险人造成多大损害就赔偿多少。它有一定的赔偿限额。在责任保险的合同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当损失发生时,以保险金额为限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在实际中,保险人会对每一种责任保险规定若干等级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制。同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不能超出其所承担的责任。所以实际结果可能是司法鉴定人的损失只得到部分的补偿,这也是损失社会化分担的重要体现。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保险责任发生在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过程中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活动,是指司法鉴定人不是仅以一般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而是以司法鉴定人这一专家身份,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有特定的委托人,有约定的授权范围,为委托人实现希望达到的目标提供专业服务。司法鉴定人个人的非执业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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