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所谓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具体而言,直系亲属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所谓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与己身同出一源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亲属。具体而言,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之间。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