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加强对官方标志的保护,规范官方标志保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9月28日就《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法律依据: 《官方标志保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官方标志包括以下标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 (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等; (三)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 (四)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 (五)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等。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者组织(以下称备案单位)使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所述标志,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官方标志备案。 第四条 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官方标志信息表; (二)官方标志说明,包括形状、颜色、使用方式(包括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和含义等; (三)符合要求的官方标志图样; (四)官方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五)官方标志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说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文件可以使用符合规范的电子形式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