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特殊标志受该条例的保护有一形式要件,即该特殊标志必须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特殊标志能够获得登记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其次是组成该特殊标志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有损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尊严或形象,不得有害于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也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内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的权利仍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因工商部门对特殊标志登记申请所进行的仅是形式审查,即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有误进行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 【法律依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