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财富,也可以是无形的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的标的,由此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惟一目的,这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原则。 3、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就保险金额的约定而言,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向该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选择权,即或者由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由被保险人请求第三人赔偿。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可分为哪些 (一)财产保险合同 在这里,财产保险是狭义的,这里所讲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法人组织的有形实物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三)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保险包括船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等。 (四)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方依法应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向投保方提出赔偿请求时,投保方的赔偿责任转给保险方,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五)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 (六)信用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是保险方就投保方的信用放款及借贷赊欠而设的保险,当债务人不能或不愿清偿而致债权人受损失时,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不同,投保方只能是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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