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工商局行政处罚不服,如何进行行政复议 |
释义 | 对工商局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具体情况如下: 1、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对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先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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