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宝安小学:玉律路以北,新安六路以南,宝安大道以西,兴业路以东区域;新安六路以北,西乡河以南,宝源路以西三角区域;红树林外国语小学:铜鼓路、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以南,金湾大道以东,西乡大道以北,宝安大道以西;宝安中学(集团)第二外国语学校(小学部):107国道以西,新沙路以南,中心路以东区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