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可以无偿转让给别人吗 |
释义 | 可以,股份无偿转让也就是股权赠与他人 一、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赠与他人,应持下列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1、《股权托管变更登记申请表》; 2、经公证的赠与协议书; 3、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则递交自然人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须公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自然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经办人办理股权赠与(或受让)手续的授权书,委托;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联系方式; 6、户双方股权账户卡; 7、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我们一般认为,除签署赠与协议外,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具体包括: 1、如果是股东之间内部赠与,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前往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2、如果是股东向其他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赠与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如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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