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见面礼和三金是否需要退还 |
释义 | 如果三金属于彩礼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退回的,但是如果给付人因为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以要回彩礼钱。 如果三金不属于彩礼,属于自愿赠与对方的,而且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那无需退还。但如果赠与人的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一、男方给女方的彩礼钱属于谁 男方给女方的彩礼钱属于女方。婚前男方给女方的彩礼,一般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彩礼是男方在婚前给女方的赠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彩礼是应当退还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都应当返还。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 二、彩礼钱不退给女儿怎么处理 彩礼钱不退给女儿可以进行上诉,但是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可以退还彩礼的情形有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以后未生活在一起的,则需要退回彩礼的金额。 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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