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送达的有效时间 |
释义 | 承诺送达的有效时间是,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但如果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对于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立即作出;对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需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一、承诺延迟和失效的区别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延迟的情况有: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二、承诺延迟中承诺延迟和承诺失效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延迟的情况有: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三、要约被代签承诺以后合同成立吗 要约被承诺以后合同成立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且在对话通知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或非对话通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若通知以非通知方式作出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且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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