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的近似性以确定专利侵权诉讼? |
释义 | 专利侵权诉讼中对外观设计的近似性的判断: 1、首先要从类别上进行比较。只有同类产品才能相互比较。这里所说的类别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小类。 2、根据造型不同区别对待。如录音机、电视机、运输工具等三维立体造型的要以形为主,图案、色彩为辅;地毯、壁纸、花布等要以图案为主,形状为辅;色彩的差异,一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3、进行色彩近似判断时,要观察色彩与形状的结合、色彩与图案的协调等在产品的整体上所产生的美感效果。如组合玩具,造型不同,即使色彩一样也是不相近似。 4、产品的大小,材料的差别,功能的差别等都不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近似的条件。 根据不同产品在外观设计产品的小类范围内,以造型为主,图案为依据,结合色彩从产品的整体上进行观察。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标准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标准: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如何从相似度标准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怎样判断外观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可以根据以下步骤来认定: 1、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将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确认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3、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的情形。 外观设计获得专利的条件 外观设计亦称“工业品外观设计”。产品外部的艺术或装饰性的设计。 应当不是现有设计,没有任何同样外观提出过申请,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取得的合法权利有冲突等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该内容由 舒春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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