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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多少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
释义
    三个月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是否同意批准设立学校的决择。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是否批准的决定,送达申请人。
    民办学校办学资质: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合法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国家奖励、扶持、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民办学校的借贷和接受的捐赠财产或资金,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列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童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走,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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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1: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