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形成共同管辖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诉讼主体为复数且他们不在同一个法院辖区,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二是诉讼客体为复数且它们不在同一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如同一个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分布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辖区或侵权地在不同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起诉的,那么,由最先立案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立案是法院的内部行为,而受理则是法院相对于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发生管辖权争议,则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