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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地域管辖情况有哪些,有哪些规定
释义
    共同地域管辖情况:复议机关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涉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动产案件,由相关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法律分析
    共同地域管辖情况: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从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3、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拓展延伸
    共同地域管辖情况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
    共同地域管辖情况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法院或司法机构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适用范围包括跨国、跨地区或跨行政辖区的案件。根据国际法、国内法和双边协议,共同地域管辖情况的相关规定涉及管辖权的确定、管辖权的行使和协调机制的建立。例如,国际法中的论坛非便宜原则和国内法中的合并审理制度可用于解决共同地域管辖情况。此外,双边协议可以规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和协调程序。共同地域管辖情况的适用范围和相关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和相关法律来确定,以确保公正和有效的司法程序。
    结语
    共同地域管辖情况下,多个法院或司法机构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内法和双边协议,共同地域管辖情况的适用范围和相关规定涉及管辖权的确定、行使和协调机制的建立。论坛非便宜原则和合并审理制度是解决共同地域管辖情况的常用方法。双边协议可以规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和协调程序。确保公正和有效的司法程序,需要具体案件和相关法律的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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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