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许多高等学校在人事改革过程中引入了“非升即走”制度,将其作为教师聘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立法的相关规定,该种做法为有违法之嫌。为了有效贯彻“非升即走”制度,高等学校可以将教师是否具备特定资质作为续聘的条件,而不是将该制度作为解聘的事由;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约定为解除条件的,法院可以根据合同解释规则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将聘用合同视为附期限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