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需要在医院开什么证明 |
释义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不是由医院来认定的,而是由社保部门来认定的。涉及到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报工伤需要哪些医院证明: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复查鉴定须提交的资料: 1、《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有些地区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还须提供原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结论及工伤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4、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5、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6、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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