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以继往为理由拒赔喉癌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损对方利益的行为。 如果保险公司以继往为理由拒赔喉癌,而该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就可能构成违约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因此,如果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以不合理的理由拒赔喉癌,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损对方利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