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5、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5)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二十一条 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