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看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紧急救助权之间的关系 |
释义 | 1、病人只要有一线抢救的希望,医务人员都应发挥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尽职尽责,付出全部努力挽救生命。基于这样的伦理精神,公民在患病急危时有受到紧急抢救、治疗的权利。人的生命以及人体的某些机能具有不可逆转的特性,即一旦受到损害就难以恢复到受损前的正常状态,形成永久性细胞死亡或者机能破坏。因此,紧急救治权旨在保障权利人在发生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病症时,都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医疗实践中很多疾病必须争分夺秒救治,比如冠心病。冠状动脉的栓塞可以在几分钟甚至几十秒促使心肌由于缺血缺氧而大面积坏死。因此发病以后如果能及时抢救,病人心脏不可逆转的损害就能减少。在我国紧急救治权是以设定相应的主体义务表现出来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根据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原则,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的义务即为相对方的权利。[3]因此,在医事法律关系中,患者享有受到紧急救治的法定权利。此外,针对危重病人的救治风险性高,医务人员采取紧急治疗措施可能导致患者一定损害。如心搏骤停时因胸外按压致肋骨骨折合并少量血气胸。为了保护医方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知情同意权又称为知情许诺或承诺,它是指在诊治过程中,临床医师向患者提供包括诊断结论、治疗决策、病情预后以及治疗费用等方面真实、充分的信息,使患者或其亲属在充分了解信息后自主的作出选择的权利。知情同意权包含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方面。知情权是指公民对其疾病状况及诊断、治疗、预后等有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医务人员尤其是医生有义务向病人和亲属提供与病人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和资料,并帮助他们理解这些信息,使他们能够及时地做出自己的决定。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对自己的治疗和检查真正知情的前提下,许可医务人员在自己身上进行相应医疗措施的权利。 2、在紧急情况下,紧急救助权优先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平时一般情况,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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