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在灾后重建中,如何帮助受灾地区企业减轻负担、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就业,既关乎恢复重建进程,也关系到社会大局稳定,在这方面省人社部门和各地都探索了一些创新性的举措。一方面,强化就业精准帮扶。建立了受灾地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监测数据库,形成“受灾困难人员帮扶清单”,并从实施就业援助、帮扶大学生就业、对创业加大担保贷款、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方面出台了10条硬核政策。另一方面,减轻企业社保负担。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延缓缴纳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暂定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根据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可予以延长,缓缴社保期间不计算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相关社会保险权益。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