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 债务 通常基于共同原因产生,如基于共同债权行为;而不真正 连带之债 必须具有不同原因,即各个 债务人 对 债权人 产生给付的根据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实。 2、目的不同。 3、法律要求不同。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 民事责任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