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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辽宁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释义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吉林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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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