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换护照办理流程: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受理权的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没有受理权的由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受理公安局领取或寄至指定地址。
 护照换发、补发办理条件:
 1、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2、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3、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4、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5、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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