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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的让与的概念是什么
释义
    合同的让与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比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比如: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从权利和主权利不能分开单独转让。
    一、民法典债权债务转让有效条件有哪些
    债权债务转移的生效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合同无效互负债务债权转让怎样进行
    1、明示转让方式所谓明示转让方式,是指让与人明确告知受让人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或已被确认无效,并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将财产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的债权转让方式。这种转让方式还可分为两种情形:(1)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已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且对合同各方的财产返还以及无效合同的赔偿等作出裁决,债权人将判决或仲裁裁决中确认的属其享有的财产权利转让给受让人。依常理论,转让标的经过司法的确认,增加了公信力,法律关系也更加明晰,这种转让方式的效力更不应存在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民间对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一案暴富”的仇视、舆论对于“买卖判决书”的反感、政府对国有资产流失和司法腐败的担忧,法院受到强大的压力,在这个问题上走向了极端。有的法院一刀切地直接否认债权转让的效力,有的法院用暂缓受理、暂缓执行方式间接否认债权转让的效力。笔者认为,既然选择了债权转让的方式处置金融不良债权,就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因此而损害司法的权威。(2)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虽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但各方依据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对各方财产的返还以及合同无效的赔偿达成协议,债权人将协议中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在明示转让方式中,让与人明确表示、受让人明知转让的就是基于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此时作为转让标的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独立的、明确的债权形式存在的,认定其转让效力相对比较简单。2、默示转让方式所谓默示转让方式,是指让与人未告知受让人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质上基于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随形式上的合同权利转让给受让人的债权转让方式。默示转让方式是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最为普遍的转让方式,也是产生纠纷最多的转让方式。在默示转让方式中,让与人形式上转让的是基于合同有效而产生的债权,财产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隐于其中,故笔者把称之为“默示转让”。财产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如何隐于其中并伴随转让的是否有法律依据有的学者认为,“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担保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移转的,债务人对担保人的赔偿请求权也应移转,其理由于担保合同有效时担保债权的移转相同”。该观点将财产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一种从权利,其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据此,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将随主债权的移转而发生移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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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17: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