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起诉地方有规定。具体如下:
 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数个,而且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区域内,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域的法院起诉
 一、起诉地点确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法律规定了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起诉予以处理的情形: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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