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公区使用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物业公区的使用标准如下: 1、物业公区共用部位、屋顶、房子外立面等属本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业主和使用人均无权擅自据有、占用、包含关闭、私搭、私建、私控、私凿、私摆、私放等行为; 2、物业公区内未售物业,包含其所属共用处所、共用部位、屋顶、房子外立面等的招牌、广告牌的设置、公布及其权益,归发展商全部。小区内发展商保存物业拜托管理处代理经营管理的,其招牌、广告牌的利润权,则由发展商与管理处磋商办理; 3、小区内已售物业,包含其所属公共场院所(地)共用部位、屋顶、房子外立面的招牌、广告牌的设置、公布由管理处一致管理与经营,其权益由全体业主共享,利润所得用于增补物业管理经费或设备设备的平时保护养护,管理处可提取必定比率的经营管理费; 4、招牌、广告牌的设置一定按规定严格履行。任何业主和使用人不得在本物业内的屋顶、物业外墙面(包含各业主的露台与窗户玻璃)上乱搭、乱贴、乱挂、建立招牌、广告牌等。 物业公区管理规则如下: 1、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公共绿化的维护;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区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5、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6、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7、物业服务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8、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物业公区指一限定范围内,属于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公区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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