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党总支或党支部中,除了党支书记在党内任职外,其余党员都称做无职党员。所谓的党员设岗定责即是针对无职党员,根据各单位的性质、主要工作等情况,设置一些服务于本单位管理,目前没有相关人员担任的岗位,让无职党员们根据自身情况,到不同的岗位上履职,使广大党员们“无职有位,无职有责,无职有为”。其实就是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让大家有事做,把事做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更体现党员的先进性。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