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能独立开户交社保吗? |
释义 | 分公司能独立开户交社保。 一、母公司可以给子公司开具发票吗 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如果有业务往来就需要开发票,两个公司都要缴税。总公司和分公司就不同,如果承包单位仍使用分公司的名称对外经营,则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虽然单独核算,但其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净资产仍然属于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不应当向总公司上缴固定收益,应该是分公司向承包单位支付收益。承包单位取得的承包费,应到地税机关开具服务业发票。作为承包单位的收入由承包单位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公司支付承包费,属于分公司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缴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分公司可不可以成为分公司法律主体? 分公司不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等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三、分公司注册独立法人可以吗 分公司是不可以注册独立法人的。 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所以也不是独立法人。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分公司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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