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所称的河道定义如下: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划定。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河道的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 法律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八)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