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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收益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释义
    公司收益的分配顺序为: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一、股东大会的职责都包括哪些内容
    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公司盈余分配权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而引起的纠纷。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地位和资格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利润的权利。具体的处理方法是:
    1.如果公司已经形成了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而且该有效决议是可执行的决议,则股东可直接依据该决议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具体分配方案规定的比例或者数额、时间判决公司分配利润。
    2.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尚未作出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原告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时,应提供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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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