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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释义
    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
    3、双方当事人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须证明对方已无法履行;
    5、先履行一方债务清偿期已届满;
    6、后履行义务无法提供相应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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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3: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