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广黔路1号、4号、11至13号、17号左侧、14至18号、18号(十一栋)、29至30号、29号厂外、31至47号、61至78号、81至92号、119至124号、176号、178至179号、199至208号;学府大道1号、3号、5号、7号;四公里街4号、67号、113号、117号、119号、121号、123号、125号、127号、129至139号、142号、142号对面、231至233号(以上门牌号均含附号)等该项目征收规划范围房屋及附属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