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证明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2、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