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综合所得扣除项目包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减除扣除项目后,再对照7级税率表进行个税计算。 其中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基本扣除费用:6万元/年。 2、专项扣除: (1)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2)继续教育; (3)大病医疗; (4)住房贷款利息; (5)住房租金; (6)赡养老人。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商业健康险; (2)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3)年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